苏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

苏州市人才分类按照A~F六类进行认定。人才须全职在苏州工作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,个人(含创办企业)信用记录良好,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。具体分类如下:

A类(顶尖型)

1. 诺贝尔奖获得者;

2. 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;

3. 图灵奖、菲尔兹奖、沃尔夫数学奖、克拉福德奖、普利兹克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;

4. 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(第1完成人);

5. 中国科学院院士,中国工程院院士;

6. 经认定的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、工程院院士(不含通讯院士、外籍院士);

7.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、荣誉学部委员;

8. 江苏省顶尖人才计划入选者;

9. 苏州市顶尖人才计划入选者。

B类(领军型)

1. 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(青年类除外);

2.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;

3. “长江学者奖励计划”特聘教授;

4. 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(第2、3完成人);

5. 中科院“百人计划”入选者;

6. “国家卓越工程师”、“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”负责人;

7. 世界技能大赛金牌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,“江苏大工匠”;

8. 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;

9.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;

10. 中宣部“文化名家”暨“四个一批”人才,茅盾文学奖、鲁迅文学奖获得者,紫金文化奖章获得者;

11.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,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;

12. 国家级主要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国家级医学类重点学(专)科带头人;国医大师,岐黄学者,全国名中医;

13. 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;

14. 世界500强企业(以《财富》杂志最新发布为准)在苏州投资的省级外资总部机构主要负责人;

15. 江苏省“双创团队”领军人才;

16. 江苏省“333工程”一层次培养对象;

17. 江苏省人才攻关联合体总指挥、技术总师;

18. 苏州杰出人才奖获得者;

19.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一层次人才;

20. 姑苏宣传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知识产权、体育等专项人才计划的一层次人才;

21. 经认定的我市重点企业新引进的年工资薪金100万元以上的高端人才。

C类(拔尖型)

1. 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(青年类);

2.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;

3. “长江学者奖励计划”青年学者;

4. 中科院“百人计划”(青年类)入选者;

5. 江苏省“双创人才”;

6. 江苏省“333工程”二层次培养对象;

7.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;

8. 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;

9. 世界技能大赛银牌、铜牌,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,“江苏工匠”、首席技师;

10. 江苏省“苏教名家”培养对象,江苏省特级教师;

11. 中宣部“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”,江苏省青年优秀文艺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,江苏省紫金文化英才,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“五个一批”人才、青年文化人才,江苏“四名人才”;

12.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,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;

13. 省级主要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省级医学类重点学(专)科带头人;

14.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二层次人才;

15. 姑苏宣传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知识产权、体育等专项人才计划的二层次人才;

16. 姑苏高技能领军人才;

17. 经认定的我市电商一层次人才。

D类(紧缺型)

1. 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博士后专项入选者;

2.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(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A档)入选者;

3. 江苏省卓越博士后;

4. 江苏省“双创博士”;

5. 江苏省“333工程”三层次培养对象;

6. 江苏省教学名师;

7. 江苏省紫金文化优青;

8.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三层次人才;

9. 姑苏宣传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知识产权、体育等专项人才计划的三层次人才;

10. 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;

11. 留苏创新创业博士后;

12. 经认定的我市电商二层次人才;

13. 特级技师。

E类(储备型)

1.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;

2. 重点高校(国内“双一流”高校/学科或在QS、THE、U.S.NEWS、ARWU、CWUR榜单排名前200高校)全日制硕士研究生、本科生。

F类(通用型)

1. 符合县级市(区)紧缺目录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;

2. 符合县级市(区)紧缺工种目录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;

3. 经认定的我市电商三层次人才。

相关说明

1. 本目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。

2. 本目录仅用作我市人才分类认定,符合本目录的人才申请享受各类人才政策时,还需符合相应政策要求。

3. 我市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(区)具体负责。

4. 其他未列入目录的相当层次人才,可由各县级市(区)提出认定申请,经市人社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,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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